【2012?多選題】甲、乙、丙共同出資設立一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律師事務所。2010年5月,乙從事務所退出,丁加入事務所成為新合伙人。2010年8月,法院認定甲在2009年的某項律師業務中存在重大過失,判決事務所向客戶賠償損失。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賠償責任承擔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 甲應以其全部個人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B: 乙應以其退出時在事務所中的實際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賠償責任
C: 丙應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賠償責任
D: 丁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選項ABC正確: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甲應以其全部個人財產承擔無限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乙應以其退出時在事務所中的實際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賠償責任,丙和丁應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賠償責任)。
答案選 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