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注冊會計師中,不得擔任管理人的有( )。
A: 注冊會計師甲曾擔任債務人公司的獨立董事至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2年前卸任
B: 注冊會計師乙的父親是債務人公司的控股股東
C: 注冊會計師丙因個人原因負債數額巨大,但與債務人公司無關
D: 注冊會計師丁最近3年來一直為債務人公司作外部審計工作,熟悉該企業情況
【考點】本題考核管理人制度
【解題思路】熟悉擔任管理人的資格。
【具體解析】(1)選項A: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擔任管理人;(2)選項B: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不得擔任管理人;(3)選項C:與債務人、債權人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得擔任管理人;(4)選項D: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為債務人提供相對固定的中介服務,不得擔任管理人。
答案選 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