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4萬元作為出資與他人合伙設立了一家食品廠,為普通合伙企業。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償還借款,甲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有關償還借款的方式中,正確的有( )。
A: 甲用從食品廠分取的收益償還借款
B: 甲自行將自己在食品廠的財產份額轉讓給乙,乙抵償借款
C: 甲自行將自己在食品廠的財產份額出質取得貨款,用以償還借款
D: 乙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甲在食品廠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借款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必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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