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與張某共同設立乙有限責任公司,張某以其所持丙公司的股權作價50萬元出資。乙公司設立后,欠丁公司20萬元貨款無力清償;丁公司經查,得知張某用作出資的股權因丙公司經營狀況惡化,現值僅為5萬元左右,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認定張某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并要求張某清償乙公司所欠的20萬元貨款。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在當事人無特殊約定的前提下,下列表述不正確的是( )。
A: 若丙公司章程約定張某所持有股權不得轉讓,則該股權不得用作出資
B: 以股權出資應當依法進行價值評估
C: 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為張某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轉讓
D: 法院應當支持丁公司的請求
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但是,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后,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則無權請求該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