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擬任A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根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中,不影響當事人擔任獨立董事的情形是( )。
A: 甲之妻半年前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屬企業B公司總經理之職
B: 乙于1年前卸任C公司副董事長之職,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7%
C: 丙正在擔任B公司的法律顧問
D: 丁是持有A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2%的自然人股東
甲的配偶最近1年內在該上市公司的附屬企業中任職;現在或者最近1年內曾經在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獨立董事,乙在1年前已經卸任;正在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現在或者最近1年內曾經是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丁持有的股份已經超過百分之一。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