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4日,甲向乙發出函件稱:“本人欲以每噸5000元的價格出售螺紋鋼100噸。如欲購買,請于5月10日前讓本人知悉。”乙于4月27日收到甲的函件,并于次日回函表示愿意購買。但由于投遞錯誤,乙的回函于5月11日方到達甲處。因已超過5月10日的最后期限,甲未再理會乙,而將鋼材徑售他人。乙要求甲履行鋼材買賣合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A: 甲、乙之間的合同未成立,甲對乙不承擔任何責任
B: 甲、乙之間的合同未成立,但乙有權要求甲賠償信賴利益損失
C: 甲、乙之間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甲有權以承諾遲到為由撤銷要約
D: 甲、乙之間的合同成立且已生效,乙有權要求甲履行合同
本題考核承諾的遲到。根據規定,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為遲到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遲到的承諾為有效承諾。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