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份,中國公民張先生由一中方企業派往國內一外商投資企業工作,派遣單位和雇傭單位每月分別支付給張先生工資4000元和8000元。2019年1月兩個單位應代扣代繳張先生個人所得稅合計( )元。
A: 210
B: 360
C: 240
D: 280
【考點】在外商投資企業中的中方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問題
【解題思路】掌握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中方人員,分別取得派遣單位和雇傭單位的工資收入時個人所得稅的處理
【具體解析】按照規定,在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中方人員,分別取得派遣單位和雇傭單位的工資收入時,支付工資各方均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對雇傭單位和派遣單位分別支付工資、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一方減除費用的方法,即只由雇傭單位在支付工資、薪金時,按規定減除費用,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派遣單位支付的工資、薪金不再減除費用,以支付金額直接確定適用稅率,扣繳個人所得稅。兩個單位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合計=4000×3%+(8000-5000)×3%=210(元)。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