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出資設立一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律師事務所。2020年5月,乙從事務所退出,丁加入事務所成為新合伙人。2020年8月,法院認定甲在2019年的某項律師業務中存在重大過失,判決事務所向客戶賠償損失。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賠償責任承擔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 甲應以其全部個人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B: 乙應以其退出時在事務所中的實際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賠償責任
C: 丙應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賠償責任
D: 丁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正確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特殊普通合伙企業的責任形式。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本題中,由于甲在執業活動中存在重大過失,因此應由甲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丁作為入伙人也應承擔責任。退伙的乙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與其他合伙人同等的責任,即承擔以其財產份額為限的有限責任。
答案選 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