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同時生產免稅貨物甲(以下簡稱貨物甲)和應稅貨物乙(以下簡稱貨物乙),2019年8月購入生產貨物甲的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20000元,增值稅2600元;購入生產貨物乙的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30000元,增值稅3900元;購入生產貨物甲和貨物乙共同使用的包裝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28000元,增值稅3640元,企業無法劃分貨物甲和貨物乙包裝材料的使用情況;本月對外銷售貨物共取得不含稅收入240000元,其中銷售貨物乙取得不含稅收入180000元。則該生產企業本月應繳納增值稅( )。
A: 24310
B: 18530
C: 16770
D: 27540
【考點】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解題思路】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的購進貨物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既用于一般計稅項目又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材料,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具體解析】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3900+3640×180000/240000=6630(元),該生產企業本月應納的增值稅=180000×13%-6630=16770(元)。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