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責任公司關于股東資格解除與認定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
A: 股東甲未依照章程規定繳納出資,董事會通過決議解除其股東資格
B: 股東乙病故后,其妻作為合法繼承人要求繼承股東資格,公司依章程中關于股東資格不得繼承的規定予以拒絕
C: 股東丙抽逃部分出資,股東會通過決議解除其股東資格
D: 實際出資人丁請求公司解除名義股東戊的股東資格,并將自己登記為股東,因未獲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公司予以拒絕
股東未依照章程規定繳納出資,由股東會通過決議解除其股東資格,而非董事會的職權,故選項A錯誤。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直接繼承其股東資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若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資格不得繼承,則依照公司章程,故選項B正確。股東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間內仍未返還出資的,公司可以通過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選項C中股東丙只是抽逃“部分”出資,股東會就通過決議解除其股東資格不符合法律規定,故選項C錯誤。實際出資人若想獲得股東資格,經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以上同意,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受讓股東重新簽發出資證明書,由公司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選項D中實際出資人丁因為未獲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以上同意,公司遂予以拒絕,故選項D正確。
答案選 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