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在普通合伙企業中,當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下列人員中,應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有( )。
A: 合伙企業債務發生后入伙的新合伙人
B: 合伙企業債務發生后自愿退伙的合伙人
C: 合伙企業債務發生后被除名的合伙人
D: 不參加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
(1)選項A:普通合伙企業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選項BC:普通合伙企業的退伙人(不論因為什么原因退伙)對基于其退伙前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3)選項D:普通合伙人(不論是否執行企業事務)應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答案選 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