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日,李某、王某、劉某三人設立甲有限責任公司,約定李某、王某于公司設立時即繳足全部出資,但劉某分期繳付出資,于2016年12月20日前繳足。2015年12月5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有限責任公司的破產案件,并指定了管理人。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對于劉某尚未繳足的出資,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
A: 管理人經人民法院的批準,方可要求劉某繳納出資
B: 管理人有權要求劉某繳納出資,但須等到2016年12月20日
C: 管理人有權立即要求劉某繳納出資,不受原出資期限的限制
D: 管理人不能要求劉某繳納出資,因為股東以其實繳的出資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選項A:管理人要求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不必經人民法院的批準。選項BC: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選項D: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而非實繳的出資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