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回憶 單選】甲、乙兩公司的住所地分別位于北京和海口,甲向乙購買一批海南產香蕉3個月后交貨,但合同對于履行地點和價款均無明確約定,雙方也未能就有關內容達 成補充協議,依照合同其他條款及交易習慣也無法確定。根據民法典合同編的規定,下列關于合同履行價格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 按合同訂立時海口的市場價格履行
B: 按合同訂立時北京的市場價格履行
C: 按合同履行時海口的市場價格履行
D: 按合同履行時北京的市場價格履行
根據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 價款或者報酬、 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 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則分情況: ①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②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本題中,甲乙之間簽訂的合同并未就履行地點和價格做出規定,也沒有補充協議,依照合同其他條款及交易習慣也無法確定,說明只能分情況處理:針對香蕉的交付,履行義務一方是出賣人乙,所以履行地是海口,那么價格就應當按照訂立合同時海口的市場價格履行。故選項A正確,其余選項均錯誤。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