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回憶 單選】2x13年6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對甲公司提起的破產申請,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人員中,有資格擔任管理人的是( )。
A: 曾于2x08年1月 1日至2x09年12月 31日擔任甲公司法律顧問的丙律師事務所
B: 甲公司董事丁
C: 3年前被吊銷執業證書,但現已重獲執業資格的注冊會計師乙
D: 甲公司監事會主席的妻子戊
選項A,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 (2x13年6月1日) 前3年內 (從 2x13年6月1日往前推3年即2x10年6月1日) 曾經擔任債務人、 債權人的財務顧問、 法律顧問,不得擔任管理人,丙律師事務所是在2x08年1月 1日至2x09年12月31日擔任,已經超過了3年,所以可以擔任管理人,當選。 選項B,關鍵詞為 “董事”,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擔任管理人,不選。 選項C,關鍵詞為“吊銷執業證書”,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的,終身不得擔任管理人 (與 現在是否重新取得無關),不選。 選項D,關鍵詞為“監事會主席的妻子”,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控股股東、 董事、 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不得擔任管理人不選。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