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歸整或保存審計工作底稿時,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p>
A: 如果未能完成審計業務,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期限為審計業務中止日后的60天內
B: 在審計報告日后將審計工作底稿歸整為最終審計工作檔案是審計工作的組成部分,可能涉及實施新的審計程序或得出新的審計結論
C: 在完成最終審計檔案的歸整工作后,不得修改現有審計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審計工作底稿
D: 如果A注冊會計師未能完成審計業務,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審計業務中止日起,對審計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
一、審計工作底稿歸檔的期限
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期限:審計報告日后60天內。
如果注冊會計師未能完成審計業務,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期限為審計業務中止后的60天內。
針對同一財務信息執行不同的委托業務,出具兩個或多個不同的報告,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將其視為不同的業務。
二、審計工作底稿歸檔后的變動
在完成最終審計檔案的歸整工作后,注冊會計師不得在規定的保存期限屆滿前刪除或廢棄任何性質的審計工作底稿。
?。ㄒ唬┬枰儎訉徲嫻ぷ鞯赘宓那樾?br> 注冊會計師發現有必要修改現有審計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審計工作底稿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兩種:
1.注冊會計師已實施了必要的審計程序,取得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并得出了恰當的審計結論,但審計工作底稿的記錄不夠充分。
2.審計報告日后,發現例外情況要求注冊會計師實施新的或追加審計程序,或導致注冊會計師得出新的結論。
?。ǘ┳儎訉徲嫻ぷ鞯赘鍟r的記錄要求
在完成最終審計檔案的歸整工作后,如果發現有必要修改現有審計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審計工作底稿,無論修改或增加的性質如何,注冊會計師均應當記錄下列事項:
1.修改或增加審計工作底稿的理由;
2.修改或增加審計工作底稿的時間和人員,以及復核的時間和人員。
三、審計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審計報告日起,對審計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
如果注冊會計師未能完成審計業務,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審計業務中止日起,對審計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
對于連續審計的情況,當期歸整的檔案中可能包括以前年度獲取的資料(有可能是10年以前)。注冊會計師應視為當期取得并至少保存10年。
四、審計工作底稿的復核
?。ㄒ唬╉椖拷M成員實施的復核
由項目組內經驗較多的人員(包括項目合伙人)復核經驗較少人員的工作。
復核工作應當由至少具備同等專業勝任能力的人員完成??梢杂筛呒壷砣藛T復核低層次助理人員執行的工作,也可由項目經理完成,并最終由項目合伙人復核。
(二)項目質量控制復核
注冊會計師在出具審計報告前(時間),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指定專門的機構或人員(人員)對審計項目組執行的審計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內容)復核。在項目質量控制復核完成后,才能出具審計報告。
項目質量控制復核應當包括客觀評價下列事項:
1.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
2.在準備審計報告時得出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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