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3年1月將2400萬元投資于未公開上市的乙公司,取得乙公司40%的股權。2021年5月,甲公司撤回其在乙公司的全部投資,共計從乙公司收回4000萬元。撤資時乙公司的累計未分配利潤為600萬元,累計盈余公積為400萬元。則甲公司撤資時應確認的投資資產轉讓所得為( )萬元。
A: 0
B: 400
C: 1200
D: 1600
【考點】投資資產處理
【解題思路】撤資取得的資產分為3類:1、投資收回,不征稅;2、股息所得,免稅;3、投資資產轉讓所得,征稅。
【具體解析】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甲公司撤資應確認的投資資產轉讓所得=4000-2400-(600+400)×40%=1200(萬元)。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