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4453】張三向李四借款400萬元,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王五為保證人,未約定保證期間。2021年6月5日,張三向李四追加借款200萬元,雙方約定全部借款于2022年3月31日清償。保證人王五對此追加與首期借款期限延長之事并不知情。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王五的保證責任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 保證責任范圍是400萬,保證期間截至2022年6月30日
B: 保證責任范圍是400萬,保證期間截至2022年9月30日
C: 保證責任范圍是600萬,保證期間截至2022年9月30日
D: 保證責任范圍是600萬,保證期間截至2022年6月30日
【解析】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因此,王五的保證責任范圍還是400萬;債權人與保證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2022年1月1日-2022年6月30日);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