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整合資產,甲公司2×14年9月經董事會決定處置部分生產線,2×14年12月3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某生產線出售合同。合同約定,該項交易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0個月內完成,原則上不可撤銷,但因外部審批及其他不可抗因素影響的除外,如果取消合同,主動提出取消的一方應向對方賠償損失560萬元,生產線出售價格為2600萬元,甲公司負責生產線的拆除并運送至乙公司指定地點,經乙公司驗收后付款。甲公司該生產線2×14年年末賬面價值為3200萬元,預計拆除、運送等費用為120萬元。2×15年3月在合同實際執行過程中,因乙公司所在的地方政府出臺新的產業政策,乙公司購入資產屬于新政策禁止行業,乙公司提出取消合同并支付了賠償款,不考慮其他因素。下列關于甲公司對于上述事項的會計處理中,正確的有()。
A: 自2×15年1月起對擬處置生產線停止計提折舊
B: 自2×15年3月知曉合同將予取消時起,對生產線恢復計提折舊
C: 2×14年資產負債表中該生產線列報為3200萬元
D: 2×15年將取消合同取得的乙公司賠償確認為營業外收入
甲公司針對固定資產簽訂銷售合同,應當自簽訂合同時起劃分為持有待售固定資產,劃分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后不再計提折舊,因此自2×15年1月起對擬處置生產線停止計提折舊,選項A正確;當合同取消時,表明固定資產不再滿足持有待售固定資產條件固定資產不再滿足持有待售固定資產條件,企業應當停止將其劃分持有待售固定資產,應當追溯計提折舊,而不是從取消合同時恢復計提折舊,選項B錯誤;2×14年資產負債表中該生產線列報金額=2600-120=2480(萬元),選項C錯誤;2×15年將取消合同取得的乙公司賠償確認為營業外收入,選項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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