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某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因個人原因欠合伙企業以外的第三人乙10萬元。乙欠合伙企業貨款15萬元。現甲無力以個人財產清償欠乙的債務。乙的下列主張中,符合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
A: 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業中的各項權利
B: 以其對甲的債權部分抵銷其欠合伙企業的債務
C: 以甲從合伙企業中分得的利潤償付債務
D: 以甲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償付債務
本題考查普通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人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答案選 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