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6%,因資金緊張,無法償還所欠乙公司的應付賬款500萬元,經協商于2011年12月31日與乙公司達成債務重組協議,協議規定:甲公司以一批原材料償還部分債務,該批原材料賬面價值為80萬元,公允價值(計稅價格)為100萬元,同時乙公司同意豁免債務50萬元,剩余債務延期1年償還,并規定,債務重組后,如果甲公司下一年有盈利,則甲公司還需另行支付10萬元,作為其占用乙公司資金而給予乙公司的補償,甲公司預計其下一年很可能實現盈利。對于該項債務重組,甲公司應確認的債務重組利得為(?。┤f元
A: 50
B: 40
C: 60
D: 70
【解析】 甲公司賬務處理: 借:應付賬款 5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1716 應付賬款——債務重組 333334(500-100-100×1716%-50) 預計負債 10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40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