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乙上市公司董事,并持有乙公司股票10萬股。2013年3月1日和3月8日,甲以每股25元的價格先后賣出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2萬股和3萬股。2013年9月3日,甲以每股15元的價格買入乙公司股票5萬股。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甲通過上述交易所獲收益中,應當收歸公司所有的金額是(?? )。
A: 20萬元
B: 30萬元
C: 50萬元
D: 75萬元
(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2)“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是指最后一筆賣出時點起算6個月內又買入的:①最后一筆賣出時點3月8日至買入時點9月3日不足6個月,存在短線交易行為;②自9月3日倒數6個月內買入的數量為3萬元,應按3萬股來計算短線交易利潤,因此,應當收歸公司所有的金額=3×(25-15)=30(萬元)。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