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3年1月1日支付價款2 000萬元(含交易費用)從活躍市場上購入某公司當月發行的5年期債券,面值為2 500萬元,票面年利率為4%,按年支付利息,本金到期一次支付,甲公司將其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核算。合同約定,該債券的發行方在遇到特定情況時可以將債券贖回,且不需要為提前贖回支付額外款項。假設在2015年1月1日,甲公司因無法控制的原因預計本金的50%(即1 250萬元)將會在該年年末收回,而其余50%本金將于2017年年末付清,甲公司仍維持原投資意圖。則以下不正確的會計處理是( )。
A: 債券發行方2015年贖回50%后,甲公司應將剩余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B: 債券發行方2015年贖回50%后,甲公司應將剩余部分繼續作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核算
C: 甲公司預計本金的50%會在2015年年末收回時,應調整2015年期初攤余成本
D: 調整后2015年期初攤余成本與原攤余成本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解析】甲公司預計提前收回該債券部分金額是因為無法控制的原因,因此,甲公司未改變投資意圖,不需對該投資進行重分類,選項A錯誤。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