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與李某協議離婚時約定,孩子歸女方李某扶養,周末每年給付1000元撫養費。離婚后,因李某將孩子由姓周改為李,周某就停止給付撫養費。因為這一年年景不好,周某就賣糧僅得的1000元捐贈給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請問李某能請求法院撤銷該贈與嗎?
A: 不能,因為贈與物已經交付
B: 不能,因為是公益性捐贈
C: 不能,因為周某處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財產
D: 能,因為周某逃避法定義務進行贈與
【考點】債的保全
【解題思路】掌握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
【具體分析】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本題中,周某將賣糧僅得的1000元捐贈給希望工程的行為屬于無償轉讓財產。且周某給付1000元撫養費屬于周某所負債務,由于周某的捐贈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因此,李某有權要求撤銷該捐贈行為。故D正確。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