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9年1月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將其一棟物業租賃給乙公司作為商場使用。根據合同約定,物業的租金為每月50萬元,于每季末支付;租賃期為5年,自合同簽訂日開始算起;租賃期首3個月為免租期,乙公司免予支付租金;如果乙公司每年的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乙公司應向甲公司支付經營分享收入100萬元。乙公司20×9年度實現營業收入12億元。甲公司認定上述租賃為經營租賃。不考慮增值稅及其他因素,上述交易對甲公司20×9年度營業利潤的影響金額是( )。
A: 570萬元
B: 600萬元
C: 670萬元
D: 7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