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應稅消費品(非金銀首飾),收回后繼續用于生產應稅消費品。甲公
司發出原材料的成本為 13 000 元;乙公司加工過程中應收取的加工費為 5 000 元(不含增值稅)。甲乙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均為 13%,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稅率均為 10%。 甲公司收回委托加工材料的入賬成本為( )。
A: 18 000 元
B: 19 800 元
C: 20 000 元
D: 14 300 元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后繼續用于生產應稅消費品,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款不應計入委托加工物資的成本。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13 000+5 000)/(1-10%)×10%
=2 000(元);甲公司收回委托加工材料的入賬成本=發出的材料成本+加工費=13 000+5 000
=18 000(元)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