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與乙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甲公司銷售給乙公司一批商品,價款為4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5.2萬元,款項尚未收到。甲公司與乙公司協商進行債務重組,乙公司分別用一批原材料和一臺設備(固定資產)抵償全部價款。該原材料的賬面余額為11萬元,已計提存貨跌價準備2萬元,公允價值為1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1.3萬元;設備原價為30萬元,已計提折舊11萬元,未計提減值準備,公允價值為2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2.6萬元。不考慮其他因素,乙公司應計入營業利潤的金額為( )萬元。
A: 11.3
B: 13.3
C: 28
D: 1
【考點】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
【解析】應付債務賬面價值=40+5.2=45.2萬元;抵債資產賬面價值=(11-2)+(30-11)=28(萬元);增值稅銷項稅額=1.3+2.6=3.9(萬元);乙公司應計入營業利潤的金額=45.2-28-3.9=13.3(萬元)。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