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租賃乙一套住房,租賃期間為2017年11月11日至12月31日,約定2017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甲一直未付房租,乙也未催要。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乙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支付房租的訴訟時效期間是( )。
A: 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
B: 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C: 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
D: 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2017年11月30日甲未支付房租,乙此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訴訟時效期間即開始起算;一般糾紛適用3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本題選C。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