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和趙某簽訂買賣合同,約定張某支付貨款一周后趙某交付貨物。張某未在約定日期付款,卻請求趙某交貨。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對于張某的請求,趙某可行使的抗辯權是( )。
A: 不安抗辯權
B: 先訴抗辯權
C: 同時履行抗辯權
D: 先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應同時履行義務的,一方在對方未履行前,有拒絕對方請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權利。先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時,對方當事人有拒絕對方請求履行的權利。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相對人財產明顯減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證對待給付時,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主張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如果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先訴抗辯權,是指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用于清償債務前,對債權人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