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出資創立一家酒吧,性質為普通合伙企業,酒吧經營期間,吸收丁入伙。丁入伙前合伙酒吧已負有50 萬元債務。丁入伙半年后退伙,辦理退伙手續期間酒吧新增40 萬元債務。丁退伙后1 年,酒吧又新增10 萬元債務,后酒吧解散,以其全部財產用于清償后,仍有30 萬元債務未能清償,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關于丁承擔的清償責任,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 丁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50 萬元債務無需承擔責任
B: 丁對退伙期間新增的40 萬元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C: 丁對合伙企業解散前新增的10 萬元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D: 甲對以酒吧的全部財產用于清償仍不能清償30 萬元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本題考查的是普通合伙人的責任承擔。選項ABC:《合伙企業法》規定,新入伙的普通合
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50 萬元)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退伙期間新增的40 萬元)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其退伙后的企業債務(10 萬元債務)不承擔責任。故選項AC 錯誤,選項B 正確;選項CD: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以酒吧的全部財產用于清償后,尚有30萬元債務不能清償),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故選項D 正確。
答案選 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