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均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時,下列主體中,有權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的是( )。
A: 總經理
B: 監事會主席
C: 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的一名董事
D: 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的一名董事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1/2)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答案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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