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擬共同出資50萬元設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設置的股東名冊中記載了甲、乙、丙三人的姓名與出資額等事項,但在辦理公司登記時遺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記的文件中股東只有甲、乙二人。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 丙不能取得股東資格
B: 丙取得股東資格,但不能參與當年的分紅
C: 丙取得股東資格,但不能對抗第三人
D: 丙不能取得股東資格,但可以參與當年的分紅
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本題中,由于辦理公司登記時遺漏了丙,所以雖然丙取得了股權,但是依法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