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某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因個人原因欠合伙企業以外的第三人乙10萬元。乙欠合伙企業貨款15萬元。現甲無力以個人財產清償債務。乙的下列主張中,符合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A: 以其對甲的債權部分抵銷其欠合伙企業的債務
B: 以甲從合伙企業中分得的利潤償付債務
C: 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業中的各項權利
D: 以甲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償付債務
答案選 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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