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和丙設立某普通合伙企業,從事餐飲服務,2017 年 6 月 5 日,甲退伙:6 月 10 日,丁入伙。6 月 9 日,合伙企業經營的餐廳發生卡式燃氣爐灼傷顧客戊的事件,需要支付醫療費用等總計 45 萬元,經查,該批燃氣爐系當年 4 月合伙人共同決定購買,其質量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該合伙企業支付 30 萬元賠償后已無賠償能力。現戊請求合伙人承擔其余 15 萬元賠償責任。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應承擔賠償責任的合伙人有( )。
A: 乙
B: 甲
C: 丁
D: 丙
答案選 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