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為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該合伙企業向丁借款15萬元,甲、乙、丙之間約定,如果到期合伙企業無力償還該借款,甲、乙、丙各自負責償還5萬元。借款到期時,該合伙企業沒有財產向丁清償。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該債務清償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 丁有權直接向甲要求償還15萬元
B: 只有在甲、乙確實無力清償的情況下,丁才有權要求丙償還15萬元
C: 乙僅負有向丁償還5萬元的義務
D: 丁可以根據各合伙人的實際財產情況,要求甲償還10萬元,乙償還3萬元,丙償還2萬元
答案選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