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某上市公司董事。2018年1月8日和22日,甲通過其配偶的證券賬戶,以每股20元和每股21元的價格,先后買入本公司股票2萬股和4萬股。同年7月9日,甲以每股22元的價格將6萬股全部賣出。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甲通過上述交易所得收益中,應當歸入公司的金額是( )萬元。
A: 2
B: 4
C: 6
D: 0
【考點】證券欺詐的法律責任
【解題思路】掌握短線交易的相關規定
【具體解析】1月22日買入至7月9日賣出的4萬股屬于短線交易,4×(22-21)=4(萬元),選項B正確。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