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選項中,不屬于破產企業管理人應履行的職責是( )。
A: 接管債務人的財產
B: 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C: 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
D: 主持債權人會議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本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ABC選項均屬于上述管理人職責; 破產企業管理人可以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但無權主持債權人會議,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債權人會議由債權人會議主席主持,主席則由人民法院在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D選項不屬于破產企業管理人應履行的職責。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