芳華公司向銀行貸款1000萬元,以自己的設備作抵押,陽光公司為一般保證人,星輝公司以汽車作抵押。后人民法院受理芳華公司的破產申請。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 芳華公司為自己的1000萬元債務提供的抵押擔保為別除權
B: 陽光公司為芳華公司的 1000 萬元債務提供的保證擔保為別除權
C: 星輝公司為芳華公司的 1000 萬元債務提供的抵押擔保為別除權
D: 銀行的1000萬元借款作為別除權優先受償
別除權是指在企業破產時,對部分有財產擔保債權可以不經過破產程序而優先以擔保物價值受償的權利。在《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中規定,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BC選項中,陽光公司、星輝公司均屬于第三人為破產人所作的擔保,但并不是破產人的特定財產,因此不構成別除權。 銀行享有的債權中,只有芳華公司以特定設備作的抵押擔保為別除權,銀行1000萬元借款只有在抵押設備范圍內可以優先受償,而不是全部優先受償,D選項錯誤。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