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王某將其在境內(nèi)的一套住房無償贈送給朋友李某,王某購入該套住房時支付價款60萬元,房地產(chǎn)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為100萬元,李某支付相關稅費2萬元;8月李某又將該套住房轉讓給段某,取得轉讓收入110萬元,李某另支付相關稅費5萬元。李某2019年合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萬元。
A: 24.28
B: 26.6
C: 24.68
D: 26.2
【考點】財產(chǎn)轉讓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解題思路】先計算李某受贈房屋時應繳納的個稅,再計算其轉讓受贈房屋時應繳納的個稅,最后將這兩筆稅款相加。
【具體解析】李某受贈房屋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00-2)×20%=19.6萬元,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的,以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減除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為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李某轉讓房屋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10-60-5-19.6-2)×20%=4.68萬元,李某2019年合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9.6+4.68=24.28萬元。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