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了甲企業的破產案件,管理人接管甲企業后,乙企業向管理人提出取回破產受理前出租給甲企業的一臺機器設備,經查,在破產受理后因管理人執行職務有重大過失,該機器設備被不當的轉讓給丙企業,已知善意的丙企業已經支付對價并取該機器設備用于生產,關于該情形,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
A: 丙企業符合物權法中善意取得的要件,乙企業不能取回設備
B: 即便丙企業對甲企業的無權處分行為不知情,但經過人民法院許可,乙企業依然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該設備
C: 如果乙企業的財產損失在破產程序中未能獲得足額清償的,有權要求甲企業的管理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D: 乙企業因該設備違法轉讓所遭受的財產損失,作為共益債務申報債權
一般取回權的行使只限于取回原物。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被違法轉讓給第三人,依據物權法規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財產所有權,原權利人無法取回該財產的,法院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處理:(1)轉讓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的,原權利人因財產損失形成的債權,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2)轉讓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導致原權利人損害產生的債務,作為共益債務清償。 ACD選項正確;B選項錯誤。
答案選 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