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華東公司以銀行存款1500萬元自非關聯方處取得華西公司10%的股權。華東公司將其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2016年1月2日,華東公司又以銀行存款2500萬元自另—非關聯方處取得華西公司12%的股權,相關手續于當日完成。當日,華西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為16000萬元,華東公司原對華西公司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為2000萬元(其中累計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500萬元),公允價值為2200萬元。取得該部分股權后,華東公司能夠對華西公司施加重大影響,采用權益法核算。假設不考慮相關稅費等其他因素影響。華東公司因追加投資應確認的投資收益為( )萬元。
A: 700
B: 200
C: 600
D: 500
因追加投資由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轉為權益法核算,視同先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再按公允價值新購買長期股權投資;即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
額200萬元(2200—2000)轉入改按權益法核算的當期損益,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價值
變動為500萬元轉入當期損益。所以,華東公司因追加投資應確認的投資收益=(2200—2000)+ 500 = 700(萬元)。
【知識點】金融資產轉換為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 3.1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