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東公司2015年1月1日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為25萬元;華東公司預計該暫時性差異將在2016年1月1日以后轉回。華東公司2015年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自2016年1月1日起,該公司符合高新技術企業(yè)的條件,適用的所得稅稅率變更為15%。 (1)2015年1月1日,自證券市場購入當日發(fā)行的一項3年期到期還本付息國債,華東公司將該國債作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核算。2015年12月31日確認的國債應收利息為100萬元,采用實際利率法確認的利息收入為120萬元。稅法規(guī)定,國債利息收入免交所得稅。(2)2015年初購入股票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成本為100萬元,2015年末公允價值為120萬元。(3)該公司2015年度利潤總額為2000萬元。下列有關華東公司2015年的會計處理中,不正確的是()
A: 應交所得稅為470萬元
B: “遞延所得稅資產”貸方發(fā)生額為10萬元
C: 利潤表確認的所得稅費用為470萬元
D: 資產負債表確認其他綜合收益17萬元
選項A,應交所得稅= (2000一120) X25% =470(萬元);選項B,遞延所得稅資產的
發(fā)生額=25/25% X (15%一25%)= —10(萬元)(貸方發(fā)生額);選項C,利潤表確認的所得稅
費用為480(470+10)萬元;選項D,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發(fā)生額=20X15%=3(萬元),資產負
債表確認的其他綜合收益= 20X(1一15%)=17(萬元)。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