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自然人甲、乙、丙設立某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約定:甲、乙各出資30萬元。丙出資90萬元,均應于合伙企業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清。合伙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事項。2018年6月,合伙企業擬分配利潤,此時甲、乙已完全履行出資義務,丙已向合伙企業出資60萬元,在甲、乙、丙未能就此次利潤分配方案達成一致意見的情形下,下列關于此次利潤應如何分配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 甲、乙、丙應按1:1:2的比例分配
B: 甲、乙、丙應按1:1:3的比例分配
C: 甲、乙、丙應按1:1:1的比例分配
D: 甲、乙、丙應按各自對合伙企業的貢獻度分配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1:1:2);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