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項中,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稅的有( )。
A: 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B: 企業開業初期、生產經營尚未正規的
C: 企業財務會計管理人員嚴重不足的
D: 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考點】核定征收
【解題思路】掌握核定征收的情形
【具體解析】核定征收辦法適用于居民企業納稅人,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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