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責任公司關于股東資格解除與認定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
A: 股東甲未依照章程規定繳納出資,董事會通過決議解除其股東資格
B: 股東乙病故后,其妻作為合法繼承人要求繼承股東資格,公司依章程中關于股東資格不得繼承的規定予以拒絕
C: 股東丙抽逃部分出資,股東會通過決議解除其股東資格
D: 實際出資人丁請求公司解除名義股東戊的股東資格,并將自己登記為股東,因未獲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公司予以拒絕
【解析】(1)選項A: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不包括未全面履行),經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可以以“股東會決議”(而非董事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2)選項B:在公司章程沒有另外規定的情況下,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直接繼承股東資格。在本題中,既然公司章程中有股東資格不得繼承的明確規定,該公司的做法合法;(3)選項C:股東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間內仍未返還出資,公司可以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在本題中,股東丙只是抽逃“部分”出資,股東會通過決議解除其股東資格不合法;(4)選項D:如果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答案選 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