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小轎車,約定7月1日預付10萬元,10月1日預付20萬元,12月1日乙公司交車時付清尾款。甲公司按時預付第一筆款。乙公司于9月30日發函稱因原材料價格上漲,需提高小轎車價格。甲公司于10月1日拒絕,等待乙公司答復未果后于10月3日向乙公司匯去20萬元。乙公司當即拒收,并稱甲公司遲延付款構成違約,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則要求乙公司繼續履行。有關本案的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
A: 甲公司不構成違約
B: 乙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C: 乙公司可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D: 乙公司可要求提高合同價格
【考點】 違約責任
【解題思路】判斷違約情形
【具體解析】(1)選項A、B:甲公司遲延付款系因等待乙公司回復所致,且及時支付,不構成違約,乙公司不能取得法定解除權。選項A正確,選項B錯誤;(2)選項C:甲公司10月1日未付款是因為乙公司發函要求提價,且其已于10月3日履行義務,乙公司無權行使先履行抗辯權,選項C錯誤;(3)選項D:甲公司和乙公司的買賣合同有效成立,乙公司不能隨意變更合同內容,選項D錯誤。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