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生產企業(具有出口經營權)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12月從國內采購生產用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810萬元、增值稅稅額105.3萬元;當月國內銷售貨物取得不含稅銷售額150萬元,出口自產貨物取得收入折合人民幣690萬元;已知,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3%,出口退稅率為10%,月初無留抵稅額,相關發票均已經過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并允許抵扣。則下列關于該企業增值稅的稅務處理中,說法正確的是( )。
A: 應繳納增值稅24.6萬元,免抵增值稅額為65.1萬元
B: 應退增值稅65.1萬元,免抵增值稅額為0
C: 應退增值稅89.7萬元,免抵增值稅額為0
D: 應退增值稅65.1萬元,免抵增值稅額為3.9萬元
【考點】增值稅出口“免、抵、退”稅的計算
【解題思路】掌握增值稅出口“免、抵、退”稅的計算,針對征退稅率之差計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稅額,然后計算應納稅額,與免抵退稅額比較。
【具體解析】
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690×(13%-10%)=20.7(萬元);
當期應納增值稅=150×13%-(105.3-20.7)=-65.1(萬元);
當期免抵退稅額=690×10%=69(萬元),69萬元﹥65.1萬元,則當期應退稅額為65.1萬元,當期免抵稅額=69-65.1=3.9(萬元)。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