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主體中,對招股說明書中的虛假記載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是( )。
A: 發行人
B: 承銷人
C: 實際控制人
D: 保薦人
【解析】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
【說明】本題與2014年B卷單選題第16題完全相同。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