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普通居民企業A公司在甲國設有分支機構,2018年度在甲國取得應納稅所得額500萬元,甲國所得稅稅率為30%,但該分支機構享受優惠稅率為15%。我國與甲國之間簽署了稅收協定,適用稅收饒讓政策。求2018年度A公司對在甲國取得的收入應補繳稅款( )萬元。
A: 25
B: -25
C: 0
D: 50
采用稅收饒讓政策的企業在他國享受了減稅待遇,該減稅的數額視同已繳納稅額,仍依國內稅法規定的稅率予以抵免。所以視同A公司在甲國按照30%的稅率繳納了企業所得稅,500×30%=150萬元;在我國應該繳納500×15%=125萬元,故不用補繳稅款,補稅金額為0萬元。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