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乙公司采購員,已離職。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戶,已被告知甲離職的事實,但當甲持乙公司蓋章的空白合同書,以乙公司名義與丙公司洽購100噸白糖時,丙公司仍與其簽訂了買賣合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
A: 甲的行為構成無權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 甲的行為構成無權代理,合同無效
C: 丙公司有權在乙公司追認合同之前,行使撤銷權
D: 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認合同,如乙公司在一個月內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解析』(1)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本題中第三人丙公司已經被告知甲離職的事宜,但是丙公司仍然與甲簽訂合同,則丙不是善意第三人,不構成表見代理,而是一般的無權代理,所以合同效力待定;B錯誤。
(2)無權代理中,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CD錯誤(P73)。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