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因個人原因欠合伙企業以外的第三人乙10萬元。乙欠合伙企業貨款15萬元。現甲無力以個人財產清償欠乙的債務,乙的下列主張中,符合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2018年)
A: 以其對甲的債權部分抵銷其欠合伙企業的債務
B: 以甲從合伙企業中分得的利潤償付債務
C: 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業中的各項權利
D: 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甲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償付債務
(1)選項AC: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2)選項BD: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答案選 BD